2022年7月31日,李某因右腕受伤到白山XX医院就诊,DR影像检查报告单载明的诊断意见为“右腕未见明显骨、关节病变。请结合临床、必要时复查”;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右侧腕关节挫伤”、处置方式为“对症治疗病情不适随诊”。2022年8月15日,李某到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就诊,DR报告单载明“右腕月骨脱位”。
2022年8月22日至8月26日,李某因月骨脱位在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4天,期间于23日在臂丛神经阻滞下行关节镜下肌腱探查修复+月骨复位内固定术。医疗费计32486.71元,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支付9041.25元,李某个人支付23445.46元。李某在白山XX医院、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复查,累计支付门诊费用1609.22元。在北京积水潭医院购买上肢矫形器-前臂腕托支付费用610.00元、复印病案支付费用20.00元。就诊及复查支付交通费计2938.74元、住宿费1134.00元。
1.白山XX医院的漏诊行为与李某行手术治疗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力,建议按50%比例赔偿责任。
2.李某的损伤后果未达到伤残评定标准。
3.李某因白山XX医院医疗过失行为所需要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以23天为宜。
一、白山XX医疗养护服务有限公司白山XX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25054.68元、复印费20.00元、交通费3103.50元、上肢矫形器费用610.00元、住宿费113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0元、鉴定费9700.00元、误工费3603.64元、护理费3603.64元、营养费2300.00元计49529.46元的50%即24764.73元;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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