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不负责致原告错误出生并向其一家施压,迫于压力原告母亲跳楼自杀
原告黄某的母亲刘某35周岁怀孕,属于我国《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17条、《母婴保护法》第20条规定的应当建议产前诊断的高领产妇。刘某于2017年3月8日在被告处立卡产检。被告对刘某先后做了6次常规B超检查、1次四维彩超检查、1次无创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疾病”诊断。无论哪一次产检和产前诊断,被告均未发现孕期原告的异常,致使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错误出生。从原告错误出生至今,被告均未对原告家庭做过任何解释。被告还起诉要求缴纳原告在被告处诊疗的医疗费,并三番五次将原告赶出医院,导致原告母亲因无法忍受如此巨大的压力,于2019年2月14日跳楼自杀。 诉讼过程中,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被告对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