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8日19:16新生儿抢救经过:娩出后,立即清理呼吸道,同时擦干身体,保暖,羊水吸管吸出III度羊水约20ml,粘稠。行新生儿监护。1分钟,阿氏评分7分(娩出后有不规则呼吸,评分1分。心律112-126次/分,喉反射正常)。在喉镜下检查咽喉部,未见明显吸入物,予面罩正压通气,面色逐渐红润,血氧饱和度维持在97-99%,肌张力恢复。5分钟阿氏评分9分(有自主呼吸,但呼吸不规则,呈呻吟样,评分1分),考虑新生儿窒息,肺炎,不能建立有效自主呼吸,通知上级医院新生儿科到手术室转运新生儿,进一步诊治。持续保暖,面罩低流量持续给氧,10分钟阿氏评分9分。抢救结果:维持上述抢救处理方案,监测新生儿生命体征,18:12大坪医院新生儿科医生接诊患儿,进行相关处理并转院,此时面罩给氧情况下,新生儿面色红润,四肢张力正常,心率118次/分,血氧饱和度98%。
患儿转入大坪医院后,入院诊断:1、新生儿肺炎;2、胎儿宫内窘迫;3、新生儿窒息;4、头颅血肿;5、新生儿缺氧缺血性心肌损伤。
1、鉴定专家组审阅材料后认为,孕妇吴某妊娠41周入院,入院时骨盆正常,胎心正常,有阴道试产及欣普贝生引产的指征。
2、鉴定专家组审阅胎心监护图纸后认为,2019年2月8日14时15分至55分的胎心监护显示宫缩过频、胎心异常,有进行剖宫产手术终止妊娠的指征,医方应及时书面告知患方剖宫产手术相关事宜。病历材料中《剖宫产知情同意书》显示,医方于当日16时32分书面告知患方需进行剖宫产终止妊娠。因此,医方对于剖宫产手术告知不及时,存在过错。
3、对于新生儿徐某甲因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引起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心肌损伤、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等一系列并发症最终导致死亡的损害后果,患方自身因素及引产风险存在一定参与度。医方过错行为的参与因素为:1)剖宫产手术告知不及时,丧失了尽早经剖宫产娩出胎儿、降低新生儿窒息风险的机会;2)新生儿复苏不规范,未能有效处理窒息,因而未能降低出现新生儿窒息并发症的风险,因此,医方过错与新生儿徐某甲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亦是导致该后果的同等原因。
综上,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某医院的过错与新生儿徐某甲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本院认为,重庆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被告责任大小的参考,但该鉴定意见系根据书面鉴定材料及听取医患双方的意见后所作出,并未将本案庭审中的证人证言纳入考量范围,故本院认定被告主张的当原告于14时左右出现宫缩过频、胎心异常、具备剖宫产手术指征时,医方已口头告知原告进行剖宫产手术的事实成立,对于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医方对于剖宫产手术告知不及时存在过错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同时考虑到原告在大坪医院治疗其女儿过程中自愿放弃治疗、导致新生儿徐某甲最终死亡的情形,本院酌定由东华医院对新生儿徐某甲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吴某、徐某因徐某甲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697780元,丧葬费40884元,医疗费25411.87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合计764875.87元,由被告某医院承担40%赔偿责任,即305950.35元。其余60%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徐某。
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徐某鉴定费8500元。
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张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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