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
(1) 侵犯患者生命健康权,如:因医疗机构过错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残疾或死亡后果;
(2) 侵犯患者隐私权,如:未经患者同意公布患者疾病信息和治疗情况,未经患者同意在其做手术时组织观摩教学;
(3)侵犯患者肖像权,如:医疗机构擅自将患者肖像用作宣传。
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视具体案情确定。如果侵权行为手段、方式不恶劣,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不严重,社会影响不大,或者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不深,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或者收缴非法所得等民事责任制裁方式足以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并制裁违法行为的,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患者基于医疗服务合同起诉医疗机构的,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其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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