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才有赔偿,没有损害则无赔偿。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现实的损害,包括因侵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上的损害,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受害人人身或者财产不利的后果;(2)这种损害后果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与救济的可能;(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案例 1-2】王某注射氯化钠医疗纠纷案
王某至传染病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继发型肺结核、双上中下涂(一)初活,右侧结核性胸膜炎,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症,低钾、低钠、低氯血症。主治医师李某根据诊断情况,为王某作出医嘱,注射西咪替丁、六合氨基酸、异烟肼、肝素钠、氨溴素等配置溶液。王某称:其当时就不同意注射氯化钠并喊着:您这是要杀人,李某还是坚持给王某注射了氯化钠注射液。当时王某尿水就顺着肛门往下淌,体重骤减,精神恍惚(在出院诊断书写着一般精神欠佳)。
后王某认为:李某给王某注射氯化钠治疗造成体重骤减、精神恍惚等症状,属医疗事故,遂将传染病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未能提供证据对体重骤减、 精神恍惚等症状予以证实,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李某为其注射氯化钠而导致身体受损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传染病医院及李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发生医疗事故,故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律师指引: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时患者仅出现一些症状,而无相应的体征检出,辅助检查也无阳性改变,这种情况在大多数案例中都被认为无损害后果,仅在少数精神损害案件中可成为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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