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4日,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至被告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主动脉弓降部假性动脉瘤形成;2.左侧第4、6、7、8前肋骨骨折;3.两肺挫伤并胸腔积液;4.右侧肾上腺损伤?5.肠系膜及左中下腹部小肠管壁损伤;6.胃肠道穿孔?7.左下肢骨折;8.左膝软组织挫裂伤;9.中度失血性贫血;10.低蛋白血症;11.急性胰腺炎。2021年9月15日17时,被告对黎某某全身麻醉后行腹腔镜探查+中转开腹行小肠部分切除术,于2021年10月8日对黎某某行左胫骨多段骨折、左腓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骨修复材料植入、腓总神经探查术。
2021年10月10日,黎某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呼之不应答,血压、指脉氧不能测出、点头呼吸,面色苍白,后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恢复自主呼吸及心跳,因病情危重转ICU监护治疗。2021年10月21日23时15分,黎某某因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10月22日0时20分宣告临床死亡。2021年10月23日,经原、被告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黎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鉴定意见:死者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损伤手术治疗并发消化道大出血,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脑水肿、脑疝形成,终因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黎某某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10月22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39天,支出门诊治疗费8095.4元、住院治疗费399657.04元(已预交225000元,尚欠174657.04元)。黎某某去世后,因处理交通事故及进行死因鉴定的需要,其尸体停放在贺州市殡葬管理处,支出费用13765元。
1,死者黎某某符合应激性消化道溃疡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继发脑缺血缺氧后最终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死者黎某某符合应激性消化道溃疡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继发脑缺血缺氧后最终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3,贺州xx医院有限公司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过错的参与程度(参考值范围)为16%∽44%”。综合患者在被告处治疗期间的整个诊疗过程,参照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结合鉴定机构对被告诊疗过程的过错参与度的建议,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由被告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被告贺州xx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平、黄某、黎某各项损失共计177897.65元;二、驳回原告黄某平、黄某、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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