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8日,原告之母刘某因生育原告时分娩入住被告医院,在分娩期间,由于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原告的母亲死亡,也致使原告患上脑性瘫痪(痉挛型)。为治疗脑瘫,原告从出生到现在已花去巨额医疗费用。2017年4月1日,原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对原告的医疗损害后果进行赔偿。因原告当时太小,无法对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时限进行评定,需原告6周岁后再行评定,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原告自2017年起诉后至今一直在康复治疗,仍无法治愈,后期必然还需继续治疗。现原告已年满6周岁,按照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对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时限进行评定。
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的过错与患方因素是导致胡某旭损害后果的共同参与因素。
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过错或者不足,与胡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考虑为同等原因。
被告对孕妇和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或不足,与原告目前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考虑为同等原因。鉴定结论作出的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无明显瑕疵,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法院应予确认。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原因、过程、各自的行为过错和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某卫生院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与原告承担同等责任,即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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