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魏某甲被从挂车上掉落的压块包砸伤,当日被送至被告某医院急诊治疗,入院诊断:多发外伤、失血性休克、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顶部占位、左侧额颞部硬膜下出血、颅面骨多发骨折、颅面部多发软组织肿胀积气、副鼻窦积血积液、胸外伤、多发肋骨骨折、右侧气胸、肺挫伤、盆腔积液、骨盆多发骨折、离子紊乱、低钾血症。
住院病案记载:魏某甲住院后,入第一ICU病房治疗,于2019年11月22日行剖腹探查术、小肠部分切除术、肠系膜破裂修补术,于2019年11月29日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9年12月9日魏丕甲由第一ICU病房转入第四普外科病房继续治疗。2020年1月6日,第四普外科处理意见:今日停止注射液、造口门诊换药,我科现无特殊处置,交代家属出院事宜,家属拒绝出院。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19日,魏某甲仍住第四普外科病房,每天切口换药,无其它治疗。2020年1月19日,魏某甲的家属预约次日出院。2020年1月20日4时10分,魏某甲出现意识丧失,呼之不应,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0日4:53分死亡。被告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魏某甲死亡原因注明“心脑血管意外、肺梗死”,后魏某甲遗体被火化。三原告系魏某甲的法定继承人。被告称其主治医师赵某鹏向患者家属魏某荣口头履行尸检告知义务,三原告予以否认,住院病案未见相关记载或尸检告知书。
1.医院对顾某辉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和充分注意义务的过错,与顾某辉左肾上腺全部切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为次要原因,参与度以百分之三十为宜。
2.被鉴定人顾某辉左肾上腺缺失符合伤残八级。
3.被鉴定人顾某辉左肾上腺切除后误工期以201日为宜。
4.被鉴定人顾某辉左肾上腺切除后护理期以60日为宜。
5.被鉴定人顾某辉左肾上腺切除术后营养期以90日为宜。
6.被鉴定人顾某辉所患骨质疏松症与自身年龄、生理条件、自身条件有直接关系,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行为系轻微因素。
7.被鉴定人顾某辉后续骨质疏松的治疗方法及费用应由医生决定,以实际支出为准。鉴定意见作出后顾某辉对鉴定意见书的顾某辉所患骨质疏松、左肾上腺缺失与医院的诊疗行为的参与度、及应延长误工期等部分问题提出异议,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6月16日对顾某辉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函。该书面答复函认为顾某辉主张延长误工期没有依据、左肾上腺缺失与医疗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参与度以30%为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和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鉴定机构认定医院在对顾某辉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顾某辉左肾上腺全部切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为次要原因,参与度以30%为宜,医院对顾某辉2021年1月26日入医院诊断的“骨质疏松症”承担次要责任,参与度以30%为宜。医院虽抗辩称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认的参与度及残疾等级过高,但未提出充分证据足以反驳鉴定意见,故法院对鉴定机构的意见依法予以采信。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文波)
专注各类医疗纠纷:13328020789
© 医权在线 网站地图 苏ICP备2022036425号